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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4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67號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訴訟代理人 謝金樹

王嘉瑜被 告 劉份

劉梁儀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劉份

梁金絨上列當事人間代位終止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要旨參照)。查原告主張被告劉份怠於行使對被告劉梁儀終止房地借名登記之權利,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房地之價額為準,依原告提出之不動產買賣實價登錄資料所示,與系爭房地同區段門牌、同建築型態、同屋齡之房地平均交易價格為每坪新臺幣(下同)122,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30,882元〈計算式:122,000(46.71+8.32)0.3025=2,030,882,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裁判日期:2019-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