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61號原 告 劉世貴
劉小螢劉梅玉劉滿玉劉秀美劉世憲劉月妹被 告 蔡劉玉琴
劉品秀劉玉玲劉又嘉吳佳霖吳秉璋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分割提存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7,100 元(按即起訴狀附表一至十所示原告主張其等因分割提存金可獲分配之金額總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