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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5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70號原 告 符澤泉上列原告與被告極上寓社區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交付文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確認住戶代表會議決議無效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

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社區103 年第17屆管委會選舉無效;原告得請求被告影印102 年度第16屆管委會應負擔管理費及每月繳費明細及委任廠商(含律師)合約書,經核其請求確認選舉無效及請求被告影印相關文件,均屬財產權訴訟,且其標的價額均不能按金錢估計,亦不能依其他受益情形而為核定,應認其訴訟標的價額均不能核定,爰依上說明,應各以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裁判案由:交付文件
裁判日期:2019-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