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50號原 告 李玟陞被 告 張翰天
民智工程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又彬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2,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