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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6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53號原 告 林玉珠被 告 許四川

陳昌新懿蓮念佛會法定代理人 湯松明被 告 吳靜玉

張玲音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起訴後變更之聲明,其請求㈠被告等刪除原證2 至6 上關於侵害其姓名權之部分(共5 項)。㈡被告許四川、陳昌新、吳靜玉、張玲音應於渠等所管理之網站刊登道歉啟事(共4 項)。查原告起請求刪除文書內容、刊登道歉啟事等均係基於姓名權被侵害之損害賠償方法,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三千元,合併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000元【計算式:3000×5 +3000×4 =2700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致起訴程式不合法,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裁判日期:2019-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