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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6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07號原 告 黎獻民被 告 黎獻雯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43,500 元(計算式:6,043,500 +286,500 =6,043,5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19-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