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6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1號原 告 趙舜慶被 告 慶琠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秉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165,00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650,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裁判日期:2019-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