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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6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7號原 告 徐詩涵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榮木等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5,780元(請求違約金損害賠償部分乃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之規定,不併計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裁判日期:2019-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