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32號原 告 健程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隆源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 律師被 告 輝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德華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4,8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