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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7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41號原 告 楊閎森

楊玉美被 告 李錦炎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確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而原告請求塗銷之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另供前開抵押權擔保之抵押物,參酌與之同區段門牌、同建築型態、屋齡之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其價額約為3,929,580元(計算式:57,00068.94=3,929,580),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擔保債權額核定為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裁判日期:2019-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