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86號原 告 黨紅敏上列原告與被告關羲謙等間代位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5,3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