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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7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97號原告 鄭双玉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冠緯間返還消費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款
裁判日期:2019-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