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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0號原 告 桃園市立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兼法定代理人 黃裕堂被 告 立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仁政上列兩造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之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400 元,原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1,989元,惟因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假日出勤加班費,核屬工資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應暫免徵收1/2 之裁判費,準此,原告就上開請求暫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99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裁判日期:2019-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