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8號原 告 吳歆茹訴訟代理人 吳家登被 告 和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明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除圍牆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主張其為系爭土地所有人,被告無權占有系爭土地搭蓋圍牆使用,請求拆除並返還占用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占用土地之價額為準,參酌系爭2 筆土地108 年公告土地現值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500 元,原告主張被告占用之土地面積約為48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0,000 元(計算式:7,500 48=36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