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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8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49號原 告 吳歆茹訴訟代理人 吳家登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溪山莊住戶管理委員會間拆除圍牆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主張其為系爭2筆土地所有人,被告無權占有系爭土地搭蓋圍牆使用,請求拆除並返還占用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占用土地之價額為準,參酌系爭2筆土地108年公告土地現值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9,500元、7,500元,原告主張被告占用之土地面積各約為50平方公尺、100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25,000元(計算式:19,50050+7,500100=1,725,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裁判案由:拆除圍牆還地等
裁判日期:2019-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