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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8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82號原 告 豪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勝郎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秋菊等間撤銷所有權他項權利部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應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經查,原告主張其對被告黃秋菊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044,365元,而其請求撤銷之抵押權設定登記,所擔保之債權額則為25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44,3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裁判日期:2019-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