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22號原 告 桃園縣建國國民中學教師會法定代理人 吳喬智被 告 桃園市教師會法定代理人 張瓊方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會員大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0 年6 月11日、101年5 月19日、102 年6 月6 日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無效,核其標的屬於財產權訴訟,而其訴訟標的價額均不能核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 號裁定意旨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均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各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495 萬元(計算式:0000000 ×3 =4,950,00
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