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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9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49號原 告 李卿仁上列原告與被告雅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補正對被告起訴請求之確切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及本件據以請求之請求權基礎,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起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

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具體表明起訴之聲明,其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及請求數額未詳,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請原告補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裁判日期:2020-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