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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9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77號原告 呂心怡被告 呂淑珍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補償費領取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呂心怡為原告廖惠玉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前段、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廖惠玉起訴後,於民國108年9月5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簡銘達及呂心怡,其中簡銘達已聲請拋棄繼承,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戶口名簿、繼承系統表及本院家事法庭准予備查函可參,因當事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呂心怡為廖惠玉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裁判日期:2019-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