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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訴聲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聲字第14號聲 請 人 江蓋世代 理 人 許啟龍律師

張雅蘋律師相 對 人 江謝進春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418 號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江梯派下權及管理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

418 號受理在案,爰聲請核發已起訴證明,作為向主管機關登記之用等語。

二、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418 號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之訴訟標的,為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之規定,其訴訟標的並非基於物權關係,而與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 項所規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要件不符。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裁判日期:2019-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