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林財堅代 理 人 黃靖騰律師相 對 人 林伯穎上列當事人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已起訴證明書事件(本院
107 年度訴字第2406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之登記。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94年間購得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並自有使用,而於98年間因赴國外經商,乃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房地權狀及相關文件託付林昭志保管。嗣於10
3 年4 月間,聲請人發現林昭志於聲請人出國期間,未經聲請人同意,即持偽造買賣契約,於98年4 月3 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移轉登記至林昭志名下,聲請人乃數度請求林昭志除去此一侵害所有權之狀態,林昭志不僅拒絕辦理返還登記,更於103 年7 月3 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夫妻贈與為由移轉登記至梁坤之名下。聲請人乃於107 年3 月間起訴請求林昭志、梁坤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回復登記為聲請人(本院10
7 年度訴字第2406號,下稱本訴),而梁坤竟於107 年6 月
1 日以買賣為由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至相對人名下。而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聲請人所有,林昭志並非所有權人,林昭志以夫妻贈與為由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梁坤,即屬無權處分,且林昭志與梁坤為同居共財之夫妻,梁坤就林昭志並非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人一節實難諉不知,且聲請人提出本訴後,梁坤竟又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買賣為由而移轉登記至相對人名下,可知雙方應係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為買賣及物權移轉行為,皆屬無效。爰依民法第767 條、第113 條及第184 條規定,請求塗銷上開林昭志、梁坤及相對人登記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登記為聲請人所有,並請准發給已起訴證明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5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第5 項裁定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第6 項前段、第7 至9 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於106 年6 月14日修正,參酌修法理由認為本條之登記,並無禁止或限制被告處分登記標的之效力,法院應斟酌個案情節,妥適酌定是否命供擔保及擔保金額,所命擔保之數額,不得逾越同類事件中法官於假扣押、假處分時酌定之擔保金額。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依其提起本訴之訴訟標的,其所行使之權利為民法第767 條第1 項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依物權關係之請求,且系爭土地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然聲請人就其本訴請求,雖已提出聲請人之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桃園市地籍異動索引、土地登記申請書等件影本附卷為憑(見本院107 年度桃補字第209 號卷第6 頁至第13頁;見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406號卷第15頁至第19頁),堪認已就本訟之請求為一定程度之釋明,惟為昭審慎,擔保相對人可能因之受有之損害,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供擔保後許可本件之聲請。
四、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登記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視個案情節,依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損害為衡量之標準。本院斟酌聲請人具狀陳明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實價登錄價格為新臺幣(下同)700 萬元,倘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無法回復登記為聲請人所有時,則於本訴請求給付7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等情,且本訴依聲請人所主張訴訟標的之價額屬於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及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 年4 個月、2 年、1 年,共計4 年4 個月,據此預估聲請人提起本訴,致相對人利用或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可能延宕期間約為4 年4 個月,並以之為據按法定利率計算相對人可能遭受之損害約為151 萬6,667 元【計算式:700 萬元×5%×(4 +4/12)=151 萬6,66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等節,認聲請人所應供之擔保金額以上開金額為適當。
五、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崇衛附表:
┌───────────────────────────────────────┐│土地 │├──┬─────────────┬─────────────┬────────┤│編號│土地坐落地號 │土地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桃園市○○區○○段○○○○號 │2,069.36 │10000分之98 │├──┴─────────────┴─────────────┴────────┤│建物 │├──┬─────────────┬─────────────┬────────┤│編號│建物建號 │門牌號碼 │權利範圍 │├──┼─────────────┼─────────────┼────────┤│1 │桃園市○○區○○段○○○○○號│桃園市○○區○○街○○號4樓 │全部(1分之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