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訴訟代理人 陳鴻瑩相 對 人 鄒美娘
劉沐豪(原名:劉昌城)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533 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訴外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對相對人鄒美娘之債權(下稱系爭債權)讓與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嗣該公司將系爭債權讓與統一元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輾轉讓與嘉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鴻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其後為聲請人受讓系爭債權,是聲請人現為相對人鄒美娘之合法債權人,相對人鄒美娘尚積欠聲請人如本院95年度執字第21352 號債權憑證所載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經查相對人鄒美娘之長子劉沐豪於民國
101 年5 月2 日以買賣為原因受移轉登記如附表所示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 於自己名下,然系爭房地為透天4 層樓建物,相對人劉沐豪當時未滿25歲,衡情顯無購買高價房地產之能力,故系爭房地實際上應係由相對人鄒美娘出資購買,而借名登記於相對人劉沐豪名下,相對人間就系爭房地核屬借名登記行為,顯已害及聲請人之債權,現聲請人已依民法第242 、541 、549 條之規定,起訴主張代位終止上開借名登記關係及回復登記為相對人鄒美娘所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聲請狀誤載為第4 項)規定,請求發給起訴證明,俾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辦理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
5 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第5 項裁定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106年6 月14日修正公布,同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項、第6 項前段、第7 至9 項定有明文。此部分之修正,旨在防免因當事人恆定原則,受讓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第三人受判決效力所及致生不利,暨減少實體法上因信賴登記而產生紛爭,乃以公示制度揭示訴訟繫屬之事實,使欲受讓該權利或標的物之第三人有知悉訴訟繫屬機會,據為判斷是否受讓,以維法秩序之安定。惟為避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權益,暨維訴訟繫屬登記制度、保全程序之分野,限於繫屬中之訴訟以物權關係為訴訟標的(例如基於不動產所有權而為請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始在適用之列。倘訴訟標的非基於物權關係,縱使其聲明之內容或請求給付之標的物為得、喪、設定、變更依法應經登記者,或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非依法應登記者,即與前揭規定之要件不符,法院無從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權利者,係代位行使相對人鄒美娘類推適用民法第541 條第2 項之規定而終止借名登記契約,業經本院依職權查閱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53
3 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卷宗無訛,核此部分訴訟標的權利之性質僅屬債權,而非基於物權關係為請求,且上開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非屬依法應登記者,自與前揭規定所稱得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情形不符。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鵬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宛橙附表:
┌─────────────────────────────────────┐│土地: │├──────────┬──┬────┬────────┬─────────┤│ 土 地 坐 落 │地號│ 地 目 │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 │ │ │ │ │├──────────┼──┼────┼────────┼─────────┤│桃園市○○區○○段 │843 │ │ 246.17 │ 1/6 │├──────────┼──┼────┼────────┼─────────┤│桃園市○○區○○段 │844 │ │ 57.03 │ 1/6 │├──────────┴──┴────┴────────┴─────────┤│建物: │├──────────┬──┬───────┬─────┬────┬────┤│ 基 地 坐 落 │建號│建築式樣主要建│面積(平方│附屬建物│權利範圍│├──────────┤ │材及房屋層數 │公尺) │用途及面│ ││ 門 牌 號 碼 │ │ │ │積(平方│ ││ │ │ │ │公尺) │ │├──────────┼──┼───────┼─────┼────┼────┤│桃園市○○區○○段 │79 │鋼筋混凝土造 │165.72 │陽台 │ 全部 ││843、844 地號 │ │層數:4 層 │ │1.51 │ ││ │ │層次:1 層 │ │平台 │ │├──────────┤ │ 2 層 │ │1.51 │ ││桃園市○○區○○路1 │ │ 3 層 │ │ │ ││段676 巷10弄145號 │ │ 4 層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