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4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26號上 訴 人 林阿河視同上訴人 林阿義被 上訴人 林 添

林宏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3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9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裁判日期:2020-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