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3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翁振耘上列上訴人與鴻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因108 年度訴字第1436號事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僅就民國108年4月15日股東臨時會部分提起上訴,故上訴人上訴利益為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情形,而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