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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4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67號原 告 邱萬松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詹立言律師被 告 康林玉琴訴訟代理人 徐紹維律師複 代理 人 蕭俊龍律師被 告 羅友鎮即浩哲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李哲嘉被 告 陳素華被 告 江國珍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垂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12月25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一法庭,及民國108 年12月27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損害金,惟據原告10

8 年10月21日更正聲明狀之計算方式,有如下矛盾或重複主張之疑義,故有再開辯論以資確認之必要,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就下列事項陳述意見:

㈠本件原告係於108 年7 月10日起訴,起訴狀繕本係於108 年7

月18日送達予被告康林玉琴,於被告已於108 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時效抗辯情況下,請再斟酌逾5 年部分是否仍有請求之必要並重為計算。

㈡原告自行計算之不當得利數額,其中有算至108 年12月31日、

111 年4 月1 日、109 年3 月7 日、109 年7 月31日,卻又於聲明第4 項主張被告康林玉琴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

8 年7 月19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於未屆期之給付部分預先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似有矛盾,請重為考慮並計算之。

㈢原告自行計算之不當得利數額,其中有算至108 年12月31日、

111 年4 月1 日、109 年3 月7 日、109 年7 月31日,卻又於聲明第5 、6 項主張被告康林玉琴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7 月19日)至返還土地及遷出建物之日止,再按月給付原告若干不當得利數額,顯有期間重複計算之嫌,請重為考慮並計算之。

㈣原告聲明第7 、8 、9 項之法律上依據及實務參考案例為何?

再原告聲明第10、11項之不真正連帶關係又為何?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珮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19-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