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7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劉瑩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瑩芳間請求返還公同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