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4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80號原 告 彭鴻清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吳俊銘律師被 告 肖麗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之十日內,向本院繳納新臺幣陸萬柒仟玖佰玖拾壹元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及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前段亦有明文,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移轉登記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自應以該不動產於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甲不動產房屋面積為26.61395坪、乙不動產之房屋面積為19.07262坪,是參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網站之資訊,位於桃園市○鎮區○○○街○○○ 號至150 號地址之房屋最近4 筆交易資料(不含車位),每坪單價約為新臺幣(下同)170,500 元【計算式:17.7萬+17.5萬+16.1萬+16.9萬)4 】,故甲不動於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為4,537,678 元(計算式:26.61385坪170,50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乙不動產為3,251,882 元(計算式:19.07262坪170,50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7,789,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121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0,130元,原告尚應補繳67,9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張詠惠法 官 葉作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佑儒附表:

一、甲不動產┌─┬──────────────────┬──────┬───────┐│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權利範圍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1 │桃園市○○鎮區 ○○○段│ 456 │ 4,280.76 │100000分之300 ││ │ │ │ │ │ │ │└─┴───┴────┴───┴─────┴──────┴───────┘┌─┬───┬───────────┬─────────┬────┐│編│建 號│ 建 物 坐 落 地 號 │ 建物層次面積 │權利範圍││ │ │ ------------------- │ 附屬建物面積 │ ││號│ │ 建 物 門 牌 │ │ ││ │ │ │ (平方公尺) │ │├─┼───┼───────────┼─────────┼────┤│1 │3506 │桃園市○鎮區○○段456 │ │全部 ││ │ │地號 │ 87.98 │ ││ │ │ ------------------- │ 陽台:4.51 │ ││ │ │桃園市○鎮區○○○街 │ 雨遮:3.11 │ ││ │ │158 號10樓 │ │ │└─┴───┴───────────┴─────────┴────┘

二、乙不動產┌─┬──────────────────┬──────┬───────┐│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權利範圍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1 │桃園市○○鎮區 ○○○段│ 456 │ 4,280.76 │100000分之210 ││ │ │ │ │ │ │ │└─┴───┴────┴───┴─────┴──────┴───────┘┌─┬───┬───────────┬─────────┬────┐│編│建 號│ 建 物 坐 落 地 號 │ 建物層次面積 │權利範圍││ │ │ ------------------- │ 附屬建物面積 │ ││號│ │ 建 物 門 牌 │ │ ││ │ │ │ (平方公尺) │ │├─┼───┼───────────┼─────────┼────┤│1 │3595 │桃園市○鎮區○○段456 │ │全部 ││ │ │地號 │ 63.05 │ ││ │ │ ------------------- │陽台:4.64 │ ││ │ │桃園市○鎮區○○○街 │雨遮:1.89 │ ││ │ │138 號12樓 │ │ │└─┴───┴───────────┴─────────┴────┘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裁判日期:2019-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