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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4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99號原 告 徐仕政上列原告與被告浩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授權金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6 萬5,600 元(原告請求給付人民幣160 萬元,以起訴狀到院日108 年4 月15日臺灣銀行匯率收盤價現金匯率賣價人民幣1 元為新臺幣4.666 元計算,計算式:0000000 ×4.666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萬4,953 元,扣除已繳納之1 萬6,840 元,尚應補繳5 萬8,11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裁判案由:給付授權金
裁判日期:2019-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