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5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13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被 告 鍾兆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償還補償金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31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6 月10日送達予原告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裁判案由:償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9-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