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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5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22號原 告 周蒨茹被 告 黃郁隆即三分之三空間設計工程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蘇建宇律師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7萬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500 元,尚不足6,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裁判案由:返還簽約金
裁判日期:2019-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