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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5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50號上 訴 人 李美玲被上訴人 呂振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出資額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55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1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80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裁判案由:出資額登記
裁判日期:2020-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