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95號原 告 允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榮郎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68,24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2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2,773元。
二、提出民事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佳芳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