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67號原 告 邱雲瑞
邱碧珍邱碧英邱春櫻邱月娥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複 代理人 陳冠甫律師被 告 邱子金
邱慶賢邱慶堂邱慶渭邱傳淵邱雲福邱家炭邱慧珍邱雲殿(兼邱秋桂、廖玉英之繼承人)温如羚邱許梅妹邱家湧邱創南邱創聖邱家財邱家信邱家旺潘垂煌許建寧邱家義桃園市邱金生宗族協進會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邱家信被 告 邱德奇
邱雲爕邱雲彩(邱秋桂、廖玉英之繼承人)邱雲寬(邱秋桂、廖玉英之繼承人)邱燕美(邱秋桂、廖玉英之繼承人)邱羅雙妹(邱慶銅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被告邱家淡於辯論終結前死亡,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