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6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67號聲 請 人 陳英祺原 告 邱雲瑞

邱碧珍邱碧英邱春櫻邱月娥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複 代理人 陳冠甫律師被 告 詳附表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陳英祺為原告邱雲瑞、邱碧珍、邱碧英、邱春櫻、邱月娥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邱雲瑞、邱碧珍、邱碧英、邱春櫻、邱月娥(下稱邱雲瑞等五人)起訴主張其所有之桃園市○區○段(下同,逕稱地號)○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袋地,需通行被告所有之○地號土地,訴請確認通行權存在及架設管線等語。因邱雲瑞等五人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將○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全部,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聲請人等情,有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在卷可稽(訴字卷三第224、225頁)。

三、聲請人於110年12月10日向本院聲請由其承當本件訴訟(訴字卷三第103頁),邱雲瑞等五人亦已具狀表示同意(訴字卷三第177頁),然多數被告亦已具狀表示不同意由聲請人承當訴訟(訴字卷三第171至173頁)。惟審酌聲請人既在訴訟繫屬中取得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全部,即屬上揭法律規定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之第三人,移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共有人即邱雲瑞等五人已非屬系爭土地所有權人,本件訴訟權利義務對渠等而言即無意義,聲請人就本件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訴訟則具有較直接之利害關係,是由其承當訴訟,較能保護當事人利益,並達解決紛糾之目的,是聲請人聲請由其為原告承當本件訴訟,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附表一、被告年籍資料編號 報到單編號 稱謂 姓名 住居所 1 1 被告 邱子金 住○○市○○區○○路○段000號 2 2 被告 邱慶賢 住○○市○○區○○路00號 3 4 被告 邱慶堂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 4 5 被告 邱慶渭 住○○市○○區○○路00號 5 6 被告 邱傳淵 住○○市○○區○○路00號 6 8 被告 邱雲福 住○○市○○區○○路000號 7 9 被告 邱家炭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 8 10 被告 邱慧珍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 9 11 被告 邱雲殿(兼邱秋桂、廖玉英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號 10 12 被告 温如羚 住○○市○○區○○街000號 11 13 被告 邱許梅妹 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 12 14 被告 邱家湧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 13 15 被告 邱創南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 14 16 被告 邱創聖 住○○市○○區○○路000巷0號 居桃園市○○區○○○街000號○樓 15 18 被告 邱家財 住○○市○○區○○路00巷00號 16 19 被告 邱家信 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 17 20 被告 邱家旺 住○○市○○區○○路○段0巷0弄00號 18 21 被告 潘垂煌 住○○市○○區○○街000號 19 22 被告 許建寧 住○○市○○區○○街000號 20 23 被告 邱家義 住○○市○○區○○○街00號○樓○ 21 24 被告 桃園市邱金生宗族協進會 設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 法定代理人 邱家信 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 居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 送達代收人 張素卿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 22 25 被告 邱德奇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 23 26 被告 邱雲爕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 24 28 被告 邱雲彩(邱秋桂、廖玉英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0○0號 25 29 被告 邱雲寬(邱秋桂、廖玉英之繼承人) 居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 26 30 被告 邱燕美(邱秋桂、廖玉英之繼承人) 住○○市○鎮區○○路000巷00號 27 31 被告 邱羅雙妹(邱慶銅之承當訴訟人) 住○○市○○區○○路○段0000號 28 32 被告 邱家豐(邱慶銅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號 29 33 被告 邱瑞雲(邱慶銅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 30 34 被告 邱瑞琴(邱慶銅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 31 35 被告 邱家煒(邱慶銅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號 32 36 被告 張桂英(邱家淡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巷00號 33 37 被告 邱育瑚(邱家淡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巷00號 34 38 被告 邱創威(邱家淡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0巷00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裁判日期:2022-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