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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708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708號原 告 陳信宏被 告 楊淳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8萬元,屆期無法清償,乃遊說原告以前開借款投資訴外人簡汝蓉所有桃園縣桃園市(業已改制為桃園市桃園區,下以新制稱之)民生路599 巷3 號房屋(坐落於桃園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房地),兩造遂於民國103 年6月5 日簽定房屋出售專任合作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約定原告以前揭借款58萬元投資系爭房地,並委由被告出售系爭房地至105 年2 月15日止,屆期無論房地是否出售,被告均應返還前開借款,且獲利應按投資比例給付予原告,被告並於103 年6 月11日簽發面額58萬元、到期日105 年2 月15日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1 紙交由原告收執。原告近日得知系爭房地業已出售,然被告迄未返還前開款項。爰依兩造簽署之房屋出售專任合作協議書及前開約定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其之前到庭則以:兩造固有簽署系爭協議書,惟該協議書之約定至10

5 年2 月15日即已終止,並轉為投資淳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兩造亦未約定無論系爭房地是否出售,被告均應返還58萬元,而被告所簽發之系爭本票是出售另一房地應分給原告之金額,並非借款憑證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又原告於起訴原因已有相當之證明,而被告於抗辯事實並無確實證明方法,僅以空言爭執者,當然認定其抗辯事實之非真正,而應為被告不利益之裁判(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67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協議書及系爭本票各1 紙為憑(詳司促卷第9 、10頁),被告固以前情置辯,惟其並未提出兩造已將系爭協議書內之58萬元轉為投資淳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相關憑證,亦未出據兩造出售另一房地之相關資料,僅係空言爭執,揆之最高法院前揭判決意旨,被告自應承受此未能舉證之不利益。而系爭房地於105 年2 月15日屆期無論出售與否,被告均應返還58萬元之約定,固未見於系爭協議書內,然由系爭協議書之記載,與系爭本票面額為58萬元、到期日載明105 年2 月15日等情相互勾稽以觀,足認原告主張兩造有約定系爭房地於105 年2 月15日屆期無論出售與否,被告均應返還58萬元乙節,應屬信而有徵。況系爭房地已於105 年2 月18日因買賣由訴外人簡汝蓉移轉登記予訴外人曹玉枝,再於108 年5 月13日因買賣移轉登記予訴外人王萱宜等情,有系爭房地公務用謄本及異動索引可資佐證(詳本院卷第23-49 頁),是系爭房地既已出售,被告自應負有結算並將獲利按投資比例給付予原告之義務,而原告僅請求被告返還投資金額58萬元,未及投資利潤,其請求已係有利被告,洵為有據。

四、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

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8萬元,固有確定期限(105 年2 月15日),惟原告仍依上開規定請求自被告收受支付命令翌日即108 年7 月19日起(詳司促卷第19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利被告之請求,自屬有理。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協議書及兩造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58萬元,及自108 年7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詠芳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裁判日期:2020-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