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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7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37號原 告 桃園市桃園區東門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伍鴻麟訴訟代理人 謝清昕律師複 代理 人 謝宇豪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月光間返還宿舍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惟原告於民國109年6月9日具狀追加備位聲明,訴請被告拆除坐落桃園市○○區○○段○○○○號土地上門牌號○○區○○路○○○號房屋,並將占用土地返還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建物所占用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準,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26,000元(計算式:119,00054=6,426,000)。另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返還上開建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建物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價額經鑑定結果為360,799元。至原告請求不當得利部分,則屬附帶請求性質,不併算其價額。是應擇先、備位聲明中價額較高之6,426,000元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657元,原告僅繳納14,167元,尚欠50,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裁判案由:返還宿舍等
裁判日期:2020-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