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8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11號上訴人 劉健昌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欣隆精密壓鑄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811號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

8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裁判日期:2021-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