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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8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54號原 告 黃柄常

好城市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孟章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 律師被 告 林福得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6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林福德」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福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裁判日期:2020-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