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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8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58號原 告 黃柏蒼

黃柏銘黃瑄雯共 同訴訟代理人 毛仁全律師

張百欣律師被 告 林雪華訴訟代理人 朱俊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合資財產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 萬305 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846萬8,358 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 萬4,853 元,是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6 萬4,5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佳芳┌────────────────────────────────────────┐│附表: │├──┬─────────┬──────┬──────┬──────┬──────┤│編號│標的 │面積(㎡) │原告請求之權│當其申報地價│價額(新臺幣││ │ │/ 權利範圍 │利範圍 │/ 平方公尺 │。元以下四捨││ │ │ │ │ │五入) │├──┼─────────┼──────┼──────┼──────┼──────┤│1 │桃園市○○區○○段│292/1000分之│3000分之736 │28,900 │2,073,319元 ││ │拔子林小段第198-3 │736 │ │ │ ││ │地號土地 │ │ │ │ │├──┼─────────┼──────┼──────┼──────┼──────┤│2 │桃園市○○區○○段│547/1分之1 │3分之1 │33,428 │6,095,039元 ││ │崁下小段第420 -44 │ │ │ │ ││ │地號土地 │ │ │ │ │├──┴─────────┴──────┴──────┴──────┴──────┤│小計:8,168,358元 │├──┬─────────┬───┬────┬──────────────────┤│編號│標的 │廠牌 │出廠年月│折舊後所剩殘值(新臺幣) ││ │ │ │ │ │├──┼─────────┼───┼────┼──────────────────┤│3 │自用小客車(車牌號│LEXUS │200706 │原告主張系爭汽車之價格約300 萬元,本││ │碼:8078-ZS ) │黑 │ │院爰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 │ │ │ │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 │ │ │ │、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 年,依定率遞減法││ │ │ │ │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 ,其最後一年之折││ │ │ │ │舊額,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過││ │ │ │ │該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 之計算方法,││ │ │ │ │計算系爭汽車折舊所剩之殘值為30萬元。│├──┴─────────┴───┴────┴──────────────────┤│總計:8,468,358元 │└────────────────────────────────────────┘

裁判案由:清算合資財產等
裁判日期:2020-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