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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8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62號上 訴 人 簡慈婷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被 上訴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訴訟代理人 楊富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 年度訴字第1862號請求塗銷動產抵押等事件,上訴人簡慈婷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7萬76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琬青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0-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