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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6號原 告 晶澤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月桂被 告 鍾美玉即泰銓模板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2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譽能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譽能公司)向原告承租如起訴狀附表所示鐵柱、鐵角才等作為譽能公司施作訴外人利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攬新竹市某工程所需,訴請確認系爭動產為其所有,已具狀陳報系爭動產遺失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2,060,32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60,32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原告僅繳納17,335元,尚應補繳4,15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正本送達翌日起

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康馨予

裁判日期:2019-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