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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0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35號原 告 蘇繁木被 告 黃茂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按請求交付土地之訴,係以土地之交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此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之價額為準。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將坐落桃園市○鎮區○○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976 分之173 移轉登記予原告,並將系爭土地全部一併移交予原告分管使用。因原告請求被告移轉系爭土地應有部分976 分之173 所有權及交付系爭土地全部予原告使用,故應以系爭土地全部之交易價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4 萬1,140 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5,500 元×5007.48 平方公尺=2,754 萬1,1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萬4,440 元,扣除原告前於本院108 年度壢司調字第106 號調解事件中繳納之聲請費2,000 元,尚應補繳25萬2,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蔣彥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裁判日期:2019-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