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55號原 告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訴訟代理人 黃則馨
李銘璽被 告 張嘉真訴訟代理人 劉作詔被 告 余美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終止信託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因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