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18號原 告 詹慕山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匯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威爾飛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
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40,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姚葦嵐法 官 葉作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