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34號原 告 邱倩利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律師複 代 理人 黃光賢律師訴訟代理人 湯凱立律師
吳昌丙被 告 正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有訴訟代理人 黃賜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