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75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展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家慶被 告即反訴原告 芯世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志遠訴訟代理人 范瑋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工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9 年6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原告即反訴被告早於109 年1 月8 日即完成董事長及公司所在地之變更登記,卻未陳報本院,致本院在未及知悉上情下逕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程序有欠完備,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