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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1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80號原 告 王立豫被 告 大學湖畔管理委員劉融諦

大學湖畔管理委員黃莉芸大學湖畔管理委員徐翠霙大學湖畔管理委員王秀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請求確認當選無效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5 月3 日合法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本院108 年度補字第199 號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各1 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1頁),然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裁判案由:確認當選無效
裁判日期:2019-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