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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2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05號原 告 祭祀公業游六七世祖即祭祀公業游六、七世祖法定代理人 游春吉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律師被 告 林致汎

林婉如游惠如游佳穎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雲惠律師被 告 賴游阿春上一 被 告訴訟代理人 賴玉蘭被 告 游碧珠上 一 被告訴訟代理人 游文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信託物更名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之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地址「宜蘭縣○○市○○○段○○○ 號」記載,應更正為「宜蘭縣○○市○○路○段○○○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裁判日期: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