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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2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59號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訴訟代理人 李郁奇被 告 古金秀

卓維忠兼上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卓維昱被 告 卓湘晴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九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雍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靜雯

裁判日期:202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