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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3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08號原 告 郭順進被 告 財團法人桃園市南天壇玉京聖殿

(原名:南天壇玉京聖殿)法定代理人 吳明昆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捐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團法人桃園市南天壇玉京聖殿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2,3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裁判案由:返還捐款
裁判日期:2019-07-01